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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3日在财政部网站上报道,财政部日前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事业。 《方法》确定,采用拍卖和公开招标方法有偿转让资产时,必须在公开媒体上刊登资产处置公告,披露相关新闻。
另外,《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相关资产的置换,确保了公司事业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全文如下。

地方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善,保障国家的一切权益,根据《党政府机关反对节约浪费条例》和《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事业。

第三条本法所称地方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行政机关占有、采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法有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废弃、损害报告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度建设、处置批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事业需要,把资产处置事业交给有关机构。 有关单位必须完成交付的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向财政部门负责,报告事业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资产的处置应当大致遵循以下内容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录用相结合。

第六条地方行政机关应当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由于技术原因经过科学论证,需要销毁、销毁的资产

(四)因单位个别化、取消、合并、改革、从属关系变更等原因产生的产权转移资产

(五)注销及异常损失的资产

(六)超过使用年限也不需要继续采用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应处置的资产产权明确,权利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利纠纷的资产,应当在权利规定确定后处置。

第八条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不得处分。

资产处置几个事项的批准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几个事项的批准和处置交易证明是公司办理相关资产和会计解决、相关部门变更和登记资产产权的依据。

第九条地方行政机关必须完全利用新闻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分收入情况。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统一处置地方行政机关国有资产。

召开地方行政机关的重要事项和重大会议,对举行大规模活动暂时购买的资产实施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地方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岗位职责,完全处理程序,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地方行政机关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必须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符合其职工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时,必须执行新办公用房的各标准,不得以没有采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的名义回避批准。

第十三条涉密资产的处置必须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无偿转让

第十四条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分行为。

第十五条地方行政机关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利说明和价值证明书;

(二)接收机构同类资产库存情况;

(三)公司拆迁移交资产的,需要提供拆迁批准的文件以及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地方行政机关基本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机关分发或者采购资产,确实根据职工的需要分发或者采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买经费途径合法遵守,没有下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机关领取资产符合部署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

下级政府的有关机构必须分发或筹措资产,通知接收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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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