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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各民族未来的命运。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在实践中迅速发展,在迅速发展中完善,实现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的构建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同志强调“必须多次坚决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多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要求,迅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重复和完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 在新形势下,我们一定要服从中央的决定和安排,多次好、完全落实民族区域自治,集中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想做出新的贡献

要多次正确民族区域自治,多次正确政治方向,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大制度安排。 我们党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反复比较,采用和执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本目的是实现和维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实现继承历史以前传承、符合民族国情的统一,维持国家集中统一和照顾民族地区差异的统一,体现尊重中华民族包容性和各民族多样性的统一,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两句话是必不可少的。 其中,国家统一居第一位,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脱离国家的集中统一,不是我们要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 没有国家的统一指导,没有国家的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就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力地维持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在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我们党提出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支持,结束了我国“人民五亿不团结”的局面,加快了我国革命胜利、民族解放、建立新政权的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使各族人民实现了真正当家作主的宿愿,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增强了各族人民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激发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改革开放后,民族区域自治对加强我国团结稳定的政治形势,切实引出迅速发展的战术机发挥了重要意义。 20世纪90年代,世界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主义浪潮兴起。 在此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使我们党和国家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和更强的凝聚力,经受了各种严峻的考验。 近年来,敌对势力加深了对我的渗透,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互相勾结,活动加剧,引起了一系列恶性事件。 对此,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强大的反体制力,反击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成为维持民族团结的制度的利器。 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功能可以说不和定期的表现形式不同,但维持国家统一、维持民族团结始终是鲜明的主线。

要多次明确完全的民族区域自治和政治方向。 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中国梦想必须集中中国的力量。 这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 现在必须多次牢牢把握完全的民族区域自治和这一根本要求。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国家政令,拓宽利益需求表达的正规渠道,扩大各族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各族人民共同成为国主,伟大的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 二是促进各民族交流交流交流交流,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和平共处、和谐快速发展。 多次依赖和团结各族群众,促进群众多层次、多方法、多形式的交流,各民族谁都离不开与任何人的关系,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是培养政治过硬、勇敢负责、群众信任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各族干部队伍,搞好少数民族代表和知识分子的工作,重复,为完全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 四是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及时纠正对民族区域自治的错误和片面认知,把各民族干部群众的心放在一起,集中力量,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正能量。

要多次加快完全的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地区快速发展的步伐,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促进区域协调的迅速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是实现中国梦想的重要基础。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揭示了我们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快速发展的根本角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民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团结各民族,也是为了迅速发展各民族。 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通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谋求共同的迅速发展、共同的繁荣。 设计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之初,我们充分考虑了经济因素。 例如,在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广西东部和西部的人口分布、自然资源、经济快速发展水平等情况,认为合作有双利、分则两害,最终做出了整合建设区的决定。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促进民族互助、区域合作的重大制度安排。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总方针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而且为在地产上推进民族地区改革的迅速发展,也为我们党和国家制定实施区域快速发展支持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载体 无论是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体制,还是国家的扶贫攻坚、西部大开发战术,都以民族自治地方为重点,其目标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促进各地区的共同迅速发展,形成各民族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

加快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是民族地区自治的重要副本。 邓小平指出,如果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济不顺利,其自治就是空。 民族区域自治实施以来,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年来,民族地区经济综合实力极大提高。 经济总量从1984年的680.95亿元增加到去年的64772亿元,按比较价格增加到17倍,年均增加10.7%。 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从63.5亿元增加到8436亿元,增加到131.9倍,年均增加18.4%。 这两个指标无论是增长倍数还是增长速度,都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 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大大改善了。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从184.49亿元增加到57077.8亿元,增加到308.4倍。 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一些变化,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585元增加到22699元,增加到38倍。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从299元增加到6579元,增加了21倍。 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事业全面迅速发展。 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术以来,民族地区飞速发展,进入科学迅速发展的轨道,迅速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大,进入各族群众最经济的时期,迅速发展速度改革开放以来首次超过东部。 这些巨大成就集中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民族地区和全国和谐快速发展的制度功能。 现在,我们形成了各民族平等互助、各地区协调快速发展的良好格局,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和全国人民一起,向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前进。

发挥“三个积极性”,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习近平同志强调,加快民族地区的迅速发展,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目前,要多次完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就必须牢牢把握这项重要任务,发挥中央、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三大积极性”,在地产上科学规划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打破基础,打破瓶颈,才能形成民族地区 一是结合民族因素和地区因素,加大贫困和边远民族地区对快速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处理就业、教育等民生难题,处理无通道、不通水、不通电等实际问题。 二是优化对口支援体制,进行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事业,调动中央企业、社会慈善团体等积极性,开展各方面、多方面的支援,处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然低的问题,把支援过程各 支持民族地区全国和区域一体化快速发展,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加快基础设施互联,推进产业区域间有序转移,实现资金流、人流、物流、新闻流有序循环。 三民族地区认真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自力更生和后发特征,发挥每一个资源特征和边缘特征,优化资源配置,打破快速发展体制障碍,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要贯彻多次完全的民族区域自治和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推进民族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副本,是实现中国梦想的重要保障。 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民族事务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等,确定规范和调整了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民族平等这一基本上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各地区、各民族、各公民都必须一体遵守我国的法律,不能我国的法律制约或选择性地执行法律。 各民族间、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之间平等、确定互助的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要确保中央权威和政令,依法行使自治权,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国家机关要统一各民族自治地方的

习近平同志强调:“努力建设法治中国,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目前,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方向,重复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推进民族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将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适用于民族事务管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健全辅助法规。 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根据“统一计划、先易后难”的大致阶段性处理,重点是建立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结合的健全具体规定。 要制定关于民族因素的法律规定,广泛征求各民族群众的意见,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使法律真正发挥平等、团结、互助、维持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杂居地区民族事务管理等,需要依法进一步规范的,必须确立适当的法律形式。

一再严格执行法律。 在国家一级,要反复依法治国,履行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利义务,在法律框架内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依法制定和执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民族自治地方一级,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当地的遵守和执行,反复依法管理地方事务,在贯彻国家统一政令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自治权。 从民族事务层面来说,多次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为标准,以法律为标准,法律外的东西宽大处理,法律规定什么权益就保障什么权益,任何问题都要用什么问题解决。 对于极少数故意挑衅民族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无论哪个民族,信仰哪个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加强监督检查。 充分认识到监督检查在法律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方面的重要性,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程度,扩大监督检查的文案和对象的覆盖面,规范从业流程,建立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自我检查审计,侧重于通常的长期机制,加强法律的 促进各民族干部群众的知法、守法、用法、保护法,提高干部应用法律手段的能力,引导群众走法律维权之路,依据工作之法,遇到问题寻找法律,推进形成解决矛盾的良好法治环境。

只要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定不移一再和完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一定能够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快速发展的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添动力。(王正伟 作者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委主任、党组书记)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